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类档案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大型仪器设备档案在学校管理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档案是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且单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其购置(含接收捐赠)、验收、调试、运行、管理、维修、改造、报废等全部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设备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四条 学校资产和产业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汇总部门,须配备兼职档案员集中管理本校的大型仪器设备文件材料,负责仪器设备文件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档案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助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做好大型仪器设备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整理归档工作;参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监督、检查设备文件材料的清点、验收。
第五条 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仪器设备项目依据性材料、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随机图样等,具体范围见附表。
第六条 归档的大型仪器设备文件材料应在完成固定资产登记后,于次年6月30日前集中向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文件材料由形成部门立卷。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系统、完整,所归档的文件资料应为原始件,存复印件的需注明原始件的去向。大型仪器设备文件中的非纸质载体材料,除密不可分外,应放入特殊载体档案的专柜保管,并按要求标明参见号。
第八条 借阅大型仪器设备档案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资产和产业管理处应定期向档案馆归档移交报废的大型仪器设备清单,由档案馆列出报废的大型仪器设备的随机文件资料销毁清册,经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及学校资产和产业管理处领导同意,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销毁人、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应作为档案永久保存。
第九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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