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维护档案的安全、完整,更好得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教职工提供利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范围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1、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2、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3、人才的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4、巡视、巡查,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核查,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5、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6、教职工个人因办理公证、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境内外研修、项目申请、户口迁移等需求,提供各类证明。
7、经批准的其他需要利用的事项。
二、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权限
1、组织、人事部门因工作需要可查(借)阅教职工人事档案。
2、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本部门职工人事档案的,需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方可查(借)阅。
3、教职工因个人办理公证、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境内外研修、项目申请、户口迁移等需求,需本人或亲属携身份证、相关申请表复印件,由人事档案室工作人员负责查阅,并提供相关证明。
三、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要求
1、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原则上须两人及以上。
2、干部人事档案一般应在人事档案室查阅,不予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方可借用,借阅单位必须在借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归还,并与人事档案室做好档案核对、交接。
3、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和与其有亲属关系的干部人事档案。
4、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阅档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不得转借、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违者按有关法规处理。
5、《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可在档案馆、校史馆网站下载。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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